深圳市文学学会章程
(深圳市文学学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修改,
2012年9月9日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深圳市文学学会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深圳市业余文学爱好者自愿组成,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实行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,团结和组织文学爱好者,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。
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,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。
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地址:深圳市红岭中路1038号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: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1、组织团体、个人会员开展学习培训、采风、作品研讨会、笔会等活动。
2、组织团体、个人会员进行文学创作、编辑出版书籍活动。
3、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、评论、编辑新生力量,关心文学爱好者的成长,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。
4、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活动,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,扩大与各地文学工作者的联系;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,为会员从事创作、评论以及其他文学创作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,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团体的章程,自愿加入本团体。
2、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、理论研究、翻译作品,或从事文学的编辑、教学、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。
3、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1、经本团体会员二人介绍,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经理事会审议批准;
3、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2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,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3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本团体的决议,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。
2、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违法行为触犯刑律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其职权是:
1、审议和批准上届文学学会工作报告;
2、修改文学学会章程;
3、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;
4、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1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本团体选举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;根据需要,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。
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
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3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。
4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5、身体健康,能开展正常工作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:
1、政府资助;
2、捐赠;
3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4、利息;
5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文学学会第五次会代表大会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。